機關地址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peichan@ems.miaol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類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技術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技師)
(3).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4).同業公會會員證。
(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二)技師事務所類資格:(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2050號函佈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土木技師)
(1).技師執業執照。
(2).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技師執業執照(規定:土木技師)。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情形時,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113年06月06日上午09時30分,依廠商投標順序辦理簡報,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辦理議價事宜。
七、履約期限:(各階段期限皆以機關收文日為準,其期間之末日,若非為甲方上班日時,得順延至次上班日為之,逾期依契約第十三條計算逾期違約金。)
一、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算並依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日起規定期間內完成基本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配合召開地方說明會及甲方審查會之需要派員簡報。
(2)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日起規定期間內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配合甲方審查會之需要派員簡報。
(3)乙方同意於甲方核定細部設計內容日起14日曆天內完成招標文件之草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
(4)前三子目之設計書圖文件如經甲方退回修正,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期限內修正完成,提交甲方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之文件,每款修正以一次為限,如未於一次修訂完成審查通過,則以逾期論,並自審查次日起計算逾期,至甲方核定通過日止。
(5)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審核。
(6)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計畫及監造工程人員予甲方;於甲方有意見時,乙方同意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
2.乙方應於接到甲方指定期限內迅速、明確解釋工程施工、材料品質等疑義及解決工程產生之糾紛及疑難問題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八、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原投標文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