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peichan@chun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委託設計監造案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具勞務採購契約專業要求之公司,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同時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九○工程企字第九○○○九四七一號函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技術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土木、交通、景觀或都市計畫技師擇一)
(3).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4).同業公會會員證。
(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二)技師事務所類資格:(土木、交通、景觀或都市計畫技師擇一)
(1).技師執業執照。
(2).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三)其他:具勞務採購契約專業要求之公司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應提出所聘任之專任技師證書(影本)、品管工程師證書。
其他證明文件:需有土木、交通、景觀及都市計畫等其中至少2項不同類別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之服務團隊。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提出所聘任之專任技師證書(影本)、品管工程師證書(影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訓練機構所核發,如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並應檢附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情形時,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10時00分整,依廠商投標順序辦理簡報,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即刻辦理議價事宜。
七、履約期限:
(一、 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 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依下列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1)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25工作天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提出工程預算書8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甲方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正。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乙方申請,甲方專簽首長同意後方得延長交件期。
3.甲方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審查意見次日起5工作天內或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送甲方複審,複審次數應以一次為原則。如乙方無正當理由延遲函復甲方,依第13條規定處理。
4.如上級機關或補助機關有本案相關文件資料須提送,乙方須配合準備,並依照上級機關或補助機關要求期限內提送,如乙方無正當理由延遲函復甲方,依第13條規定處理。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