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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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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顧問機構(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同時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九○工程企字第九○○○九四七一號函之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1).技術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2).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技師或交通工程技師)。(3).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4).同業公會會員證(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二)技師事務所類資格(土木工程技師或交通工程技師:(1).技師執業執照。(2).公會會員證(當年度)。(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詳投標須知第64條
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合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情形時,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上午10時整(資格符合廠商依投標順序進行簡報10分鐘、答詢5分鐘),並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接續辦理議價事宜。
七、履約期限:(一)規劃設計部分:1.履約各分段進度:(1)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14日內,向甲方提出規劃設計報告書8份,送交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審核,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正。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辦公處所等。
(2)乙方應於「規劃設計報告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劃報告書經審查同意之項目完成細部設計,並提出工程預算書1式8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甲方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正。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延長交件期。
3.甲方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審查意見次日起5工作天內或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送甲方複審,複審次數應以一次為原則。如乙方無正當理由延遲函復甲方,依第13條規定處理。
(二)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三)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四) 本案各階段辦理期程之核算以甲方收文日期(如公文總收文文號日期或收文簽收章日期兩者皆有時,採認日期最早者)為準。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五)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六)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七)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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