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cn3011@chun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開業證書(得為影本)。
2.有效公會會員證(得為影本)。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得為影本)。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影本。
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10時00分整(廠商須簡報10分鐘,綜合答詢5分鐘)(廠商依投標順序辦理簡報),並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即刻辦理議價事宜。
七、履約期限:乙方應依下列分段進度子目所定期限履約。
1.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50日內,向甲方提出基本設計及地下探勘報告3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10日內完成修正,並送交甲方審核。
2.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期次日起算6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提出工程預算書1式6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10日完成修正並送交甲方審核(工程預算書編製及內容請參照契約條款第二條附件辦理)。
3.設計預算書圖經甲方核定後,乙方應於核定日期次日起
算30日內,備妥相關資料向苗栗縣政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甲方於乙方提出配合用印文件時,甲方應於須配合用印文件送達當日起算3日內完成用印),若非乙方因素致逾期日數,得申請甲方同意展延本分段完成期限;若期限當日非苗栗縣政府上班日者,順延至次一苗栗縣政府上班日止。
4.其他分段進度依「權責分工表」各項目所訂之完成期限內辦理。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驗收決算部份:
乙方應於工程竣工後5日內提出竣工報告表併會同日曆天內提出結算書圖(驗收文件)送交甲方辦理驗收,俟試驗報告合格後15日曆天內將決算書圖送交甲方辦理決算請款(請以公文方式檢送上述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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