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cn3011@chun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類資格:(1) 建築師開業證明。(2)公會會員證(當年度)。(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10時00分整,(請依投標順序簡報)。
七、本案經費因墊付尚未通過,故評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予以保留決標,待預算通過後再行通知議價。
八、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履約各分段進度:
(1)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40日內,向甲方提出基本設計報告書1式8份,須逐層由甲方、苗栗縣政府及補助機關(教育部)審核,審查單位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修正。
(2)乙方應於「基本設計報告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2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向甲方提出工程預算書1式8份,須逐層由甲方、苗栗縣政府(視需要送補助機關)審核,審查單位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修正。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延長交件期。
3.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審查意見次日起5工作天內或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送甲方複審,複審次數應以一次為原則。如乙方無正當理由延遲函復甲方,依第13條規定處理。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本案各階段辦理期程之核算以甲方收文日期(如公文總收文文號日期或收文簽收章日期兩者皆有時,採認日期 較早者)為準。若期間之末日非上班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九、本案承辦人員:圖書館許銘展。電話:037-46304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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