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cn3011@chun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履約期限
簽約次日起14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詳如附加說第八條。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或建築師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同時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九○工程企字第九○○○九四七一號函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技術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技師)
(3).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4).同業公會會員證。
(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二)技師事務所類資格:(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2050號函佈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土木工程技師)
(1).技師執業執照。
(2).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三)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有效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10時00分整,並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即刻辦理議價事宜。
七、受評選廠商應於開標當日參加評選會議並辦理簡報,廠商依投標順序辦理簡報。簡報時間為10分鐘,綜合答詢時間以5分鐘為限。
八、履約期限:(1)服務實施計畫書:乙方應於甲方簽約日期次日起算14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交甲方核定,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7日內完成修正,並送甲方審核。
(2)基本設計:乙方應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甲方提送基本設計圖說供甲方核定。並另擇期向地方代表召開說明會解說規畫設計案。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7日內完成修正基本設計,並送交甲方審核。
(3)細部設計:乙方須於基本設計經甲方核定之發文次日或指定之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圖說供甲方審查。
(4)室內裝修圖審:乙方須於細部設計經甲方核定之發文次日或指定之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室內裝修圖審資料供主管單位審查。
(5)工程招標書件:乙方須於室內裝修圖審經主管單位許可次日或甲方指定之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工程招標書件供甲方審查。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延長交件期。
3.甲方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審查意見次日起5工作天內或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送甲方複審,複審次數應以一次為原則。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公文通知之期程辦理。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九、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布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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