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1016-1 已決標公告

「109年度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苗栗縣竹南鎮瓶頸路段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決標日:109/10/2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總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705,360
原始預算
$ 8,110,907
底價金額
$ 7,786,471
決標折數
98.9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機關代碼 3.76.45.5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行政室陳佩君或建設課羅川哲
聯絡電話 (037)462101#111或139
機關代碼 3.76.45.54
單位名稱 本所建設課
機關地址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聯絡人 行政室陳佩君或建設課羅川哲
聯絡電話 (037)462101#111或139
傳真號碼 (037)467207
電子郵件信箱 cn3011@chunan.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0/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11/10 17:00
開標時間 109/11/11 09:00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餘詳如契約第七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顧問機構(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同時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九○工程企字第九○○○九四七一號函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技術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土木、結構技師) (3).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4).同業公會會員證。 (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二)技師事務所類資格:(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2050號函佈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土木、結構技師) (1).技師執業執照。 (2).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10時00分整,並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即刻辦理議價事宜。 七、受評選廠商應於開標當日參加評會議並辦理簡報,廠商依投標順序辦理簡報。簡報時間為10分鐘,綜合答詢時間以5分鐘為限。 八、履約期限: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工程提供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自簽約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如本案工程未能於前開期限完成,仍須由乙方提供後續服務至本工程委託事項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為止。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依下列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乙方應於甲方簽約日次日起15日曆天內提出「基本設計報告書」1式8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甲方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正。 (2)乙方應於「基本設計報告書」核定日期次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提出工程預算書圖1式8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甲方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正。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延長交件期。 3.甲方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審查意見次日起5工作天內或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送甲方複審,複審次數應以一次為原則。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公文通知之期程辦理。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乙方應督導各工程案件得標廠商依約定期限申報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報告表、完成竣工圖、工程竣工結算書(含其電子檔案),份數依甲方需求辦理。 (六)乙方應於工程竣工後3日內以書面公文提出竣工報告表,甲方於收到施工廠商通知竣工之日起7日曆天內會同乙方辦理竣工確認,未到場之處置依第九條第六款第(二)目規定計罰。 (七)乙方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7日曆天內以書面公文提出竣工書圖送交甲方辦理驗收。 九、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布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11/10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45.54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行政室陳佩君或建設課羅川哲
聯絡電話
(037)462101#111或139
機關代碼
3.76.45.54
單位名稱
本所建設課
機關地址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聯絡人
行政室陳佩君或建設課羅川哲
聯絡電話
(037)462101#111或139
傳真號碼
(037)467207
電子郵件信箱
cn3011@chunan.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0/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11/10 17:00
開標時間
109/11/11 09:00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餘詳如契約第七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顧問機構(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同時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九○工程企字第九○○○九四七一號函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技術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土木、結構技師) (3).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4).同業公會會員證。 (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二)技師事務所類資格:(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2050號函佈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土木、結構技師) (1).技師執業執照。 (2).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10時00分整,並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即刻辦理議價事宜。 七、受評選廠商應於開標當日參加評會議並辦理簡報,廠商依投標順序辦理簡報。簡報時間為10分鐘,綜合答詢時間以5分鐘為限。 八、履約期限: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工程提供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自簽約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如本案工程未能於前開期限完成,仍須由乙方提供後續服務至本工程委託事項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為止。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依下列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乙方應於甲方簽約日次日起15日曆天內提出「基本設計報告書」1式8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甲方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正。 (2)乙方應於「基本設計報告書」核定日期次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提出工程預算書圖1式8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甲方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正。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延長交件期。 3.甲方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審查意見次日起5工作天內或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送甲方複審,複審次數應以一次為原則。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公文通知之期程辦理。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乙方應督導各工程案件得標廠商依約定期限申報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報告表、完成竣工圖、工程竣工結算書(含其電子檔案),份數依甲方需求辦理。 (六)乙方應於工程竣工後3日內以書面公文提出竣工報告表,甲方於收到施工廠商通知竣工之日起7日曆天內會同乙方辦理竣工確認,未到場之處置依第九條第六款第(二)目規定計罰。 (七)乙方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7日曆天內以書面公文提出竣工書圖送交甲方辦理驗收。 九、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布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11/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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