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cn3011@chun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開業證明。
2.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3.納稅證明文件。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議價情形,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議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10時00分整,並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即刻辦理議價事宜。
七、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本案完成規劃、設計、建造執照請領、建造執照申報開工及監造期程依下列各階段計算工期: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之次日起 21 天內提送本案規劃及基本設計 3 份供甲方初步審查(甲方審查期間不計入工期)。
2.乙方應於甲方基本設計初步審查結果通知次日起 10 天內依都市計畫平面多目標使用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向苗栗縣政府提出都市計畫平面多目標使用申請,並依審查意見於規定期限內修正直至通過為止。
3.本案都市計畫平面多目標使用審查過後,經甲方通知日起 10 天內提送本案細部設計 3 份供甲方審查(甲方審查期間不計入工期)。
4.乙方應於甲方細部設計審查合格通知次日起 7 天內,備妥所有資料及文件向苗栗縣政府或其委託預審單位提出建造執照申請。
5.取得建築執照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次日起 7 天內,將委託成果(規劃報告、設計預算書圖、施工規範) 5份 (PCCES格式)送交甲方核定後,製作空白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請同時送交工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之Microsoft Excel軟體磁片壹面)、設計書圖(tif、gif、jpg、pdf等電子圖形檔)、施工規範等 1 份,於 3 天內送交甲方辦理工程發包手續。
6.乙方應於工程決標後協助工程得標廠商備妥所有資料及文件向苗栗縣政府提出建造執照開工申請。
7.乙方應於工程竣工後5 日內提出竣工報告,並於竣工後
10 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數量計算表及其
他相關資料送交甲方辦理驗收。
8.工程驗收完成後乙方應督促廠商製作工程結算書,並於審查完成後轉成主辦機關核定。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承包商開工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都市計畫平面多目標使用及建築執照申請之審查時間及甲方審核時間。
八、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布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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