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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洽本所社會課,文件費200元,至通霄鎮農會繳款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期之日0時起至滿7個月最後1日24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立案登記保險業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理賠金額依契約第八條第(二十七)款規定為之。
二、合約有效期限為7個月,保險費採1次給付,於契約生效後2個月內給付。
三、保險期間:自決標日期之日0時起至滿7個月最後1日24時止。
因原規定履約期限為106年7月1日0時起至107年1月31日24時止,為避免有空窗期問題,故修正為前述保險期間,保險期間仍為7個月不變。
四、本次參加投標廠商其估價單所填報價,以本鎮戶政事務所提供106年5月底之本鎮總人口數35,090人(滿15歲人口數31,338人;未滿15歲人口數3,752人)作為被保險人總數填寫,(其後本鎮人口之異動悉依戶政事務所登載資料為準,本所不另行通知,亦不加退保險費);而總價則以單價乘以被保險人總數後為總價,並以總價為投保金額。
五、得標廠商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調派具專業知識的專人至本所駐點定時接受鎮民申請理賠案件並提供保險法令及諮詢服務(服務時間為每週三下午2時至3時,星期假日則免;駐點人員如因故無法至本所服務時,應事先向本所請假,如未請假或每月之請假日數逾越2日每日罰款1000元,於契約期滿時本所退還之履約保證金時或於支付保險費時扣除)。
六、有關投標須知第八十一條、契約書第二、五、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二)至(二十九)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內容,併請詳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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