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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所保留在預算額度內按原契約條件及得標價格增購之權利並覈實支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洽本所社會課購買,文件費200元,至農會繳納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04月11日至106年11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1.遊覽車客運業,汽車運輸等業者,並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會之有效會員證。
2.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無者視為不合規定之無效標),且該營業登記資料須為本採購標的物之相關廠商。
3.最近一期完稅證明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案,採「單價決標」,另因學校游泳訓練課程未確定,年度概估約需交通車210趟(往返),本所保留在預算額度內按原契約條件及得標價格增購之權利並覈實支付。
2.廠商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間,接獲機關派車單通知後,提供「依派車單需求遊覽車(應提供43-45人座大型車)數量」至指定學校門口載送學生(含隨車老師)至通霄鎮游泳池或本鎮周邊游泳池接受游泳訓練,泳訓結束即接送學生(含隨車老師)返校。
3.若遇天災或學校臨時調課,廠商於接獲機關更正派車單通知後,無條件配合調派遊覽車(應提供43-45人座大型車)接送學生(含隨車老師)至通霄鎮游泳池或本鎮周邊游泳池接受游泳訓練往返。
4.廠商派車前應對駕駛實施酒測,並作成檢查紀錄(請款時檢附)。
5.有關契約價金給付及給付條件,以及履約期限、驗收規定...等,詳見契約範本第三、五、七、十二條之規定。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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