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契約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與原廠商按實際施作項目增購,增加項目之採購數量,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增購項目均與原契約保固相同,保留增購預算上限新台幣150,000元整。增購期間為110年至115年之租賃期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建功里府前路76號(專人送達請利用上班時間)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0年7月31日前履行招標文件載明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需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公司、行號或業者,具合格證件者,且其登記項目符合下列其一項目或其他與本案相關之項目:E603010電纜安裝工程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113020電器批發業、J502020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601010電器承裝業,或與本案標的製造、買賣相關業者。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係屬延續性計畫,採分年編列預算且有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必要,爰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估需用金額,先行招標、決標。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所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所不負賠償責任。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獲立法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二、評選作業流程:
符合本徵選案資格審查之應徵廠商,應於通知之評選日期、地點接受本所評選委員進行評選,其程序如次:
(一) 由應徵廠商投標文件先後決定簡報次序。
(二)廠商提出20分鐘簡報,結束後進行評審提問,再進行10分鐘廠商答覆。
(三)由評選委員依審查標準評分,評選最有利標廠商。
(四)評選項目及權重:
1.品質及功能效益-30%。
2.保固及售後服務-20%。
3.價格-20%。
4.履約能力-20%。
5.簡報及答詢-5%。
6.回饋-5%。
(五) 參加廠商請自備電腦,本所備有投影機。
三、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布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四、領標者請自行估量領、投標往返所需時間。所送之應徵文件、企劃書等資料,本所收件後不予退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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