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09478@hch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禁止之規定者。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二)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技師事務所執業之執業執照、建築師事務所之開業證書或其他依法令許可提供本案技術服務之證件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依法需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投標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有關第二階段評選會議辦理時間,原則於開標當日下午2時00分於本府交通旅遊處會議室召開,請投標廠商依評選須知預為準備相關簡報事項,如有更動,將於辦理資格標開標作業時宣布會議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