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04101@hch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B棟6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B棟6樓教育處體健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完成第四階段,經機關審查通過並以書面通知後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資格證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法人組織或團體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法人應再檢附法人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倘係公立學校者,得以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之公文或同意書正本代之。
4.技術顧問機構者應繳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影本。
5.會計師事務所應檢附會計師證書以及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6.律師事務所應檢附律師證書以及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二、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納稅證明: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查複表。
四、經驗證明:曾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專業服務成果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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