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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期間:以後續擴充決標日次日起至本案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完成結算證明書用印且無待解決事項之日止。
後續擴充之金額:新臺幣7,843,089元整。
餘依本案投標須知第62點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新竹縣政府行政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工作需求項目完成無待解決事項之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
2.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或水利工程或大地工程或園藝或農藝等技師事務所。
3.營業範圍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或水利工程或大地工程或園藝或農藝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等之工程技術事項為限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依法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者。
4.景觀、室內設計業。
(二)投標廠商應依前項基本資格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等影本、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技師事務所:技師證書、開業執照、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等影本、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納稅證明、當年度有效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執業於投標廠商之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內)等影本、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景觀、室內設計業:納稅證明、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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