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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增購金額新台幣陸佰萬元整(依當年度預算編列數),並得於111年度對得標廠商辦理年度評鑑,分數達80分以上表現優良者,經招標機關簽核後,邀請得標廠商辦理112年度委託服務案,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辦理續約;期限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國內大專院校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社會團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訂辦理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相關福利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法人、機構、團體資格證明文件。
1.國內大專院校:學校須有設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等相關科系所且需檢附學校同意辦理本府委辦專案之同意書。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團體: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3.文教基金會:應提出捐助章程明定辦理兒童福利服務、幼兒保育相關福利且執行著有績效。
4.人民團體: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幼兒保育、護理、兒童福利服務等相關項目者,且應檢具立案證明書。
附加說明
(一)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
(四)請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詳本須知第27點)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六)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因應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或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並於原開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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