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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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64,5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A棟1樓開標室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縣⽵北市光明六路10號A棟1樓⼯務處⼯程科
履約期限
全案⼯程需於開⼯之⽇起660⽇曆天內竣⼯。全區竣工後120日曆天內完成使用執照請領及相關設備送自來水、電力、電信、寬頻、消防…等送審核可;並於辦理本工程結算完成撥付尾款前取得綠建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型鋼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3)甲等⾃來⽔管承裝商(E501011)。 允許共同投標或單⼀廠商具備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廠商均應為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並於3年內未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佔契約⾦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者。; 2.投標應附具之文件(請依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檢附):(1)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2)納稅證明文件、(3)單獨或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廠商投標廠商聲明書、 (4)單獨或共同投標廠商切結書、(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6)廠商信⽤之證明、(7)⼯程承攬⼿冊影本全本(營造業)/承辦⼯程⼿冊影本全本、(8)營造業登記證、電器承裝業登記證、⾃來⽔管承裝業登記證、(9)共同投標協議書、(10)⼯程實績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6條); 3.除須附上列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外,另需附以下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標單及報價資料。(以PCCES系統列印之標單總表、標單詳細表、單價分析表、標單資源統計表)。 (2)服務建議書1式15份(電子檔1份)。 (3)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截⽌投標⽇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程契約,其單次契 約⾦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額之五分之⼆(新臺幣1億6,816萬元整),或累計 ⾦額不低於採購預算的預算⾦額(新臺幣4億2,040萬元整),得檢附採購機關 (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提出建築⼯程實績證明。
(2)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般⼈⼒證明。
(3)具有相當財⼒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額之⼗分之⼀(新臺幣 4,204萬元整)
本採購案係屬延續性計畫,採分年編列預算且有⼀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必要,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 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最有利標評選廠商簡報順序,依投標順序決定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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