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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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會議室(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經貿事務科(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
(2)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1式1份,詳下列:
1.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a.營利事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公司印鑑與負責人印章)。
b.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或組織章程。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依其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依其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代之;不須繳納營業稅或可免稅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得免,但必須出具聲明文件(蓋妥印鑑)。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招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9 條:「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依規定等標期得縮短3日。
(3)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投標時請附上本招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4)參與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共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規範。
(5)本次預算由機關於109年及110年分年編列,倘110年預算未通過法定程序,得標廠商應配合辦理契約變更進行工項及經費調整,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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