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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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機關得於原履約期限屆滿後,依原契約條件延長履約期間1年,原契約採購上限為新臺幣247萬5,000元整,並得於履約期間辦理後續擴充服務費用247萬5,000元整,使服務費用最高上限為新臺幣495萬元整。後續擴充均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如原契約經減價者,亦依減價後價金計算,是否辦理後續擴充,得由機關視廠商履約情形決定,並以換文方式續約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履約期限
本案以機關115年12月31日前通知案件執行完成或服務費用用罄為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附加說明
(1) 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應檢附: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證明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法人或團體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捐助章程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 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應檢附:學校或機構投標同意書或公函正本(須加蓋關防)。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