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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5,000萬元,機關得依原契約單價、條件價金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新竹縣政府工程發包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新竹縣政府工務處養護科)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850日曆天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之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即資本額至少須達80,190,000元以上。
2.承攬工程手冊
3.廠商信用之証明
4.廠商納稅之証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查詢押標金同意書
7.投標廠商切結
(廠商資格摘要續接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續接附加說明)
1.廠商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檢附承攬工程手冊(1-12頁)
3.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所出具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否則無效】
4.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附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附申報書影本。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6.檢附查詢押標金同意書
7.檢附投標廠商切結書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一)財力資格:
1.具有相當財力者。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公司淨值不低於6250萬元。
(二)工程實績:
1.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億,或累計金額不低於7.5億,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2.工程之契約結算金額等有關資料應填列於「工程實績詳細表」內,並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工程實績如屬外國工程,其文件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以及可證實該工程為「道路工程」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契約或設計圖說等)。
3.投標廠商須依上列工程實績規定填列「工程實績詳細表」,並將其裝入證件封內。
工程實績相關證件如為影本,得標後須繳驗正本,如有不符,本處將取消其得標資格,並依規定陳報相關單位懲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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