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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必要時機關得應業務需求,依原契約規定酬金給付標準及條件(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最新訂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之審查費×案件數,每家依實際案件數核實支付375,000元為上限。)辦理延長契約至109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術顧問機構。
(2)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及院校。
■本項補充內容如下:
1.本須知所稱之投標廠商,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為合法設立之水土保持、土木、大地、水利等四類專業省、縣、市技師公會及相關專業學術研究團體及院校。
2.廠商若為公會、研究團體應出具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若為院校則出具公函。
3.以上投標廠商須具備10位以上依法登記職業或聘有水土保持法第6條所述相關專業技師者。
4.提供完稅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投標廠商應繳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內容)。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資格審查定於105年12月07日上午9時30分,假本府農業處會議室辦理。
2.本案評選會議定於105年12月09日上午9時30分,假本府農業處會議室辦理。
3.本案辦理位置於新竹縣全縣轄管(包含原住民族地區-五峰、尖石、關西等原民地區)。
4.本案議價時間將另行通知得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6-108年度水土保持計畫委託審查」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