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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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竹縣政府行政處開標室,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前棟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傳播行銷處行銷推廣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參投標須知第38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依法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投標廠商之登記營業項目應包含廣告、媒體、傳播等全部或部分 項目,並具備履行本案相關業務之能力,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款情形之廠商。
(2)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2-1)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2) 納稅證明文件:檢附廠商當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尚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免附;營業稅或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或其他替代證明文件,應以最近一期者為限。
(2-3) 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六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且載明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文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以證明廠商具有履行契約能力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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