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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擴充項目:新增項目及原契約項目,原契約項目部分(擴充金額為93,043,944元)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日期:契約有效期加3年;另新增項目(竹東水資源回收中心廠站設備延壽及節能改善推動計畫,所需經費如未獲補助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補助辦理採購,則不予執行,如獲補助機關核准執行,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得標廠商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本府工務處一樓發包中心開標資格標審查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立案之廠商,其營業項目須包含下列之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紀錄者:
1.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
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E103101,並領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且持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攬或執行公、民營廢(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工作(包括已完成或進行中)1年(含)以上實績,持有契約證明或實績證明文件(民營單位出具之證明需經第三公證單位認證),且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單一契約平均日設計量或處理量不得低於10,500立方公尺(含)。
2.累積契約平均日設計量或處理量不得低於10,500立方公尺(含)。
3.單一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4.累積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開標及評選日期:
110年11月1日上午10時00分整於本府工務處一樓發包中心開標資格審查,評選日期屆時由本府另行通知。
2.資格標審查後,由各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當場抽籤決定評選簡報順序,未到場之廠商,由本處工作人員代為抽籤,廠商不得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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