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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本預算與後續擴充數量分配表及履約條件辦理。後續擴充內容包括:竹北水資源回收中心一期功能提升、二期部分機械設備及廚餘廢液設備等之相關設備採購安裝(擴充金額為新臺幣34,000,000元)及三年試運轉代操作契約有效期加3年(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34,564,535元)。 詳細規定詳如投標須知範本第六十二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A棟1樓(工務處工程發包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A棟2樓(工務處下水道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2.竹北市水資源回收中心二期工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3.三年代操作試運轉: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其項目列有「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或得以從事廢(污)水處理之業務者。
(二)特定資格條件:投標廠商應具有下列相當實績或經驗:
(1)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4,642萬元整,共同投標者,可合併計算。
(2)竹北市水資源回收中心二期工程: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如污水處理廠、水淨場、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 131,000,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29,000,000元。
(3)三年代操作試運轉: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勞務),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53,000,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34,000,000元
。
(4)請提供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開標時間民國109年6月19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府工務處A棟1樓工程發包中心辦理「資格標」審查;「規格標」審查時間本府另行通知。
2.投標文件須於109年6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時00分前,以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新竹縣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A棟2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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