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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6,872,179元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於本案原契約項目及新增項目,若有後續擴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工程訂約日至報竣工日止。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2段399號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於開工之日起435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3.甲級電器承裝業。
(二)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應符合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電器承裝業之基本資格。
(三)其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電器承裝業)。
2.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5.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承攬工程手冊影本全本(營造業)、承辦工程手冊影本全本(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二、除須附上列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外,另需附投標文件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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