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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鳳岡路三段200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簽約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營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 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文件。
4.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擇一)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施工日期為暑假期間。
2.廠商所估算之經費應為全部施工經費(含空汙、稅金...在內)。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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