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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之項目同採購標的,增購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0萬元整,期間同本採購案履約期限(以原契約單價及條件核算付款)。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醫院:三年內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醫院證明、檢驗室合格證明
二、檢查人員:(每組有下列人員各一人或兩名)
1.專科醫師
(1)牙科--醫師執業執照、醫院服務證明(註一)
(2)家醫科--專科醫師證書、醫院服務證明或報備支援於該院之證明
(3)內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醫院服務證明或報備支援於該院之證明
(4)其他科別--專科醫師證書、醫院服務證明或報備支援於該院之證明
2.護理人員--理人員執業執照、醫院服務證明或報備支援於該院之證明
3.醫檢師--醫事檢驗人員執業執照、醫院服務證明或報備支援於該院之證明
4.行政助理--醫院服務證明
註一
若非服務於投標醫院之牙科醫師,需檢附其服務之牙科醫院或診所的開業執照、服務證明至少2年,與投標醫院之合作協議書及報備支援於該醫院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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