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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11/1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3新竹縣湖口鄉鳳凰村文化路17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且合法設立登記依法納稅,具有履約標的營業項目或履約能力之廠商。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組織者請檢附公司執照或經濟部准予公司登記之公函或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營利事業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記載有體育用品或遊樂設施等相關營業項目者)。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提出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需在有效期限內)。
(5)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6)其他相關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繳驗下列証件之影印本或正本,並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1.基本資格: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且合法設立登記依法納稅,具有履約標的營業項目或履約能力之廠商。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組織者請檢附公司執照或經濟部准予公司登記之公函或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營利事業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記載有體育用品或遊樂設施等相關營業項目者)。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提出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需在有效期限內)。
(5)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6)其他相關文件:(足以證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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