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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1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15鄰243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等相關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報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 信用證明文件(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並經各該單位或有權人員核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六個月內。
5. 非拒絕往來廠商證明。
6.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一限定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並與本案主要標的相關營業項目之業者,須檢附繳驗以下文件:
(1) 原住民個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提交近半年內戶籍謄本影本壹份以茲證明。
(2)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只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經申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開標日或截標日因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布停班停課,本案開標日或截止日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二) 開標時若需要辦理比價、議價時,廠商未派員到場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保留資格30分鐘,如逾時未到,視同放棄。
(三) 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四) 本校位於新竹縣五峰鄉係為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同意核定之「原住民地區」,且旨揭本案工程採購案亦未達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要件,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五) 有關本案第一次公告及開放原住民廠商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依2階段辦理。
(六) 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為合格標,或有其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之情形,則於作成會議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並得決標於非原住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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