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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教師宿舍含自習室285平方公尺、一般教室858平方公尺、禮堂與餐廳342平方公尺三處之補強工程設計監造服務費(預估後續擴充補強設計監造費用依據「校舍耐震資訊網提供之自動計算電子檔計算:教師宿舍含自習室$120,000、一般教室$172,458、禮堂與餐廳$120,000,須俟預算通過後始辦理)。後續擴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但經詳細評估後,結果確定不需進行補強或需拆除者,則第二階段補強設計監造作業不再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竹縣湖口鄉民族街222號〈新湖國小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竹縣湖口鄉民族街222號〈新湖國小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開業之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或具有結構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符合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之工程顧問公司,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與本採購案相關之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
(三)其他:請詳閱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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