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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6新竹縣關西鎮東光里十六張190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6新竹縣關西鎮東光里十六張19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 建築師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政府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為無效證件,請勿檢附)。
(2)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 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
(3-1)有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3-2)無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3)屬自然人執業者為上一年度或前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申報證明文件。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5) 廠商之責任切結書。
(6)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或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7) 廠商符合原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八條之資格,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提供該細則第八條規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六個月)。個人部分,請提供戶籍資料。
投標之原住民獨資經營之組織,應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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