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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3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六鄰七號 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1.依建築法規定足以承作本工程之合法設立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2.從事防水防漏及土木工程專業、具備開業5年以上之公司執照。
3.土木包工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正本(向金融機構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之內)。
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
投標廠商切結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若為原住民廠商,請出示原住民廠商身分證明文件
本案採購金額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惟本校為原住民地區之學校,是以「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故本案此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將分2階段辦理:
1.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遂進行第2階段。
2.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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