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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0,144,086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部分裝修工程(天花板、地坪、木地板、油漆、馬賽克磚、石頭漆)、設備安裝工程等。視預算數扣除決標金額後再行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履約期限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組成之一:
1. 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
2. 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二)允許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為以下二者之任一資格: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三)本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
(四)其應附具之證明文如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電器承裝業)
■營造業登記證影本、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影本或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影本。
■當年度公會員證影本。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或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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