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5新竹縣新埔鎮北平里8鄰62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限旅行業者,廠商投標應檢附:
(一)登記合法之甲種以上旅行業執照。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納稅證明影本。
(五)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六)押標金繳納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服務企劃書製作注意事項、評選項目及配分說明:
投標廠商應參照本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各款規定及依下列評選項目製作服務企劃書,並依序排列裝訂整齊以為評分依據,若有遺漏致無為評分依據,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1.投標廠商組織規模、承作經驗說明(15分)。
(1)投標廠商組織規模(5分)。
(2)承作經驗,含其他已完成活動實績說明(10分)。
備註: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以為評分參考。
2.活動規劃及行程設計說明(20分)。
(1)行程規劃須含機關指定行程及參觀景點,請檢附詳細活動及行程規劃資料,並敘明規劃特色以為評分參考。
(2)飛機安排之時間點說明。
3.住宿安排說明(20分)。
以能提供日本文化參訪之相關住宿為優先,安排住宿飯店等級、特色、房間及人數安排等。
4.餐膳設計特色及妥適性(20分)。
應檢附所設計餐膳細目並供參,膳食設計須符合機關基本需求,並每餐菜色有變化及提供飲料。
5.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10分)。
請投標廠商依據本案投標標價清單所列各項,自行分項詳細條列各款費用供審。
6.廠商所提供車輛 (5分)。
提供合法、安全、舒適之車輛及駕駛紀錄良好駕駛員。請對於擬提供之車輛(往來機場接送遊覽車及於日本當地所提供車輛)加以說明。
7.緊急應變能力、偶突發事件處理機制及保險規劃(5分)。
未(曾)發生違約事件,有偶發事件處理經驗及流程,並備有完整安全措施及保險規劃。
8.其他附加特色及廠商簡報答詢(5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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