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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6新竹縣關西鎮石光里308巷44號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級電器承裝業以上廠商,領有商業登記證明、本年度公會會員證、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第1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同時接受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分兩階段決標程序辦理,第1階段就参加投標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作成紀錄後進入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2.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09400451080號函所稱「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與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優先減價」,尚屬有別,合先敘明。該「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係指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進行開標程序,依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經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第1階段之所有原住民廠商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其比減價格結果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再進入第2階段之開標程序。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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