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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15新竹縣峨眉鄉峨眉村峨眉街5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5新竹縣峨眉鄉峨眉村峨眉街54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室內裝修相關工程企業社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應與正本相符)
2.納稅證明文件
(1)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3)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押標金(或繳納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採電子領標者應檢附「電子繳交憑據」文件
6.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影本(依法需附應檢附,例:營造業者應檢附)
7.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工程之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契約連同驗收紀錄等可證明之文件。
8.委託授權書
9.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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