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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以採購需
求表所列品名內容規格備註為限,且以標餘款作為擴充之上限,期限為決標後3個月內,數量依實際需求採購;標餘款為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
(二) 後續擴充之產品單價,依採購契約內之規格報價單所列各品名單價採購(各品項採購單價,不得超過採購契約規格報價單所列各品名之單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2新竹縣橫山鄉中豐路二段41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2年10月20日下午4:00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本校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持有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證明。
2.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需與本案採購標的相符之相關行業。
(二)完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
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正本(向金融機構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之內)。
(四)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如招標文件清單。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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