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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49,094,336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書已載明後續擴充項目,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辦理採購之後續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本案契約終止日,擴充金額新台幣100,000,000元,雙方得以換文方式辦理,依原契約項目、單價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5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
(1) 單獨投標:廠商資格為兼具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甲級冷凍空調工程業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 共同投標:廠商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作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成員資格為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冷凍空調工程業(共同投標成員可兼具雙重以上之資格);共同投標廠商之下列投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共同投標協議書,應共同具名。
b 標單,應共同具名或由代表人簽署。
c 押標金,應共同繳納或由代表廠商繳納。
d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分別出具。
e 資格證明文件(不含押標金),應分別出具。
除上述投標文件外,其餘投標文件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洽辦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7 條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4)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設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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