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20080582@hch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採購之後續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本案契約終止日,擴充數量及金額,為本預算金額減去契約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5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1.或2.)
1.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營利事業項目包含「E401010疏濬業」。
(二)廠商應附可資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1.營造業登記證(非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免附此證明文件)
2.領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3.當年度或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文件
5.工程記載手冊(第一頁至第十三頁)(非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免附此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律採電子領標(上網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如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
其他
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如廠商有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遭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其他注意事項詳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本案於契約期間內保留後續擴充金額,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減契約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