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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運行成效良好,經雙方同意可辦理後續擴充,依原合約價格及條件續約,每次擴充期間為一年,以兩年為限。但廠商需於到期日前四個月提出申請,否則視為棄權。若因違反契約各項規定,經機關開立缺失通知單五張以上,不得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50號
廠商資格摘要
需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公路汽車客運業提供使用之車輛車齡不得逾15年,且依規經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並符合監理機關規定可供立位之甲類營業大客車9輛,含預備車輛,另基於考量環保、油耗省及方便老弱人士上下車安全得使用符合標準規定之「低地板大客車」車輛,監理機關規定可供立位之乙類營業大客車1輛,均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另如因路線變更及道路狀況需要應提供可供立位之甲類營業大客車替換。並檢附:
(1)主管機關登記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無退票紀錄證明。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且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均得參加投標。
(二)參加投標廠商應附各項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 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無效標)。
2.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如非當年度者,須檢附註記有效期限者,或檢附當年度參加公會繳費證明者)。
附加說明
1.廠商其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等人員,如有「公務人員服務法」增訂第14條之1規定應迴避對象者,不得參加應徵或徵選。
2.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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