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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經機關及廠商協議,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並於預算金額新台幣500,000元整內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預防投標後反悔或得標後不簽約的風險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預防投標後反悔或得標後不簽約的風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3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二鄰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即訂約日,於訂約日起至本案活動最後一場次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同時接受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廠商投標。
2.凡自然人或政府登記合格之法人組職、機構、公司,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1)自然人:檢附身分證證明文件。
(2)法人方式組設之機構:核准成立文件(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營業登記證。
(3)公司組職之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3.原住民廠商須附:
(1)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
(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3)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公司董事、股東名冊及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4.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由票據交換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交通部公路局核發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營業項目需包含:G101031遊覽車客運業或G101021客運業及G101061租賃小客車業。
6.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7.監理機關評鑑等級(乙等以上)。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徵選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不得參加徵選;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內容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本案第一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擬請准逕改採限制性招標。
3.請得標廠商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或竹東分局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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