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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增購1年之權利,擴充金額以新台幣2,406,600元為限,原契約履約期限或契約金額屆滿前,機關得就得標廠商執行情形及成效辦理評鑑,評鑑結果如符合機關標準,得經機關與廠商雙方合意,雙方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事宜,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增購期間以1年(117年6月30日)為限,與原契約期間加總計2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3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二鄰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同時接受原住民廠商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繳附証件如下:
1.資格審查表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具有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等相關業務
4.納稅證明文件
5.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6.原住民廠商須附:(1)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3)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公司董事、股東名冊及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係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及第三條,第5條之一規定;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由主持人當場宣佈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另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1).第一階段,就參加投標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辦理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2).第二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2.交貨地點:尖石鄉公所(幼兒園)。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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