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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名稱
111年度尖石鄉路燈維護管理暨照明改善費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增購1年之權利,擴充金額以新台幣5,372,200元為限,原契約履約期限或契約金額屆滿前,機關得就得標廠商執行情形及成效辦理評鑑,評鑑結果如符合機關標準,得經機關與廠商雙方合意,雙方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事宜,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增購期間以1年(112年12月31日)為限,與原契約期間加總計2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3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二鄰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級(含)以上之電器承裝業:1.電器承裝業登記證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5.公司需有維修用吊車及貨車(登記證明:吊車、貨車須登記在公司名下),若公司無吊、貨車則可與提供吊、貨車之公司於法院(或合法授權公證單位)公證之租賃合約(租賃期間為得標後至年度結束,不可以開口合約代替)或協議(訂明得標後訂定租賃合約期間為得標後至年度結束之租賃契約,此租賃契約不可以開口合約代替)代替,且須提供供應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吊貨車登記證明:吊車、貨車須登記在供應公司名下。
附加說明
一、即日起至111年01月18日上午09時00分止於上班時間內電子領標購買。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新竹縣尖石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