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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決標金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為條件並以107年度12月31日為期限之前提下;若本所仍有本案 標地採購之需求,得向原得標廠商於本案預算金額內,用原契約條件及需求標的金額辦理後續擴充,前項作業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議價程序。
補助機關
3.13.20.1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3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二鄰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主管機關核發之第一類丙等(含)以上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
(二)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直轄市或縣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四)3輛以上壓縮垃圾車輛(須有尾斗舉升子車及符合環保署規定之GPS設備功能)、3輛以上資源回收車輛(附上每車輛之行照影本即每車輛照片)。
(五)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人力資源:自備人員(司機、隨車員)、機具(車內需附滅火器)、車輛(清運)垃圾車需裝置符合環保署規定之GPS設備)、工作人員服裝等,以利執行清運委託區域內之ㄧ般廢棄物及資源回收工作,並需提供各收集點之垃圾子車(架)。
(二)例行清運:本鄉轄區內各家戶、政府機關、學校、市場、工商處所等所等產生之ㄧ般廢棄物之清運。
(三)特殊清運:本鄉轄區內遇臨時、緊急狀況支援(如建築廢棄物、遊行及各項活動產生之廢棄物、災後復建廢棄物及其他大型廢棄物支清運),如遇有水災、震災、風災及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重大災變時,乙方支清運垃圾量得不受每日最大垃圾清運量3公噸之規定限制(假日或連續假日結束後之隔天清運垃圾量亦同)。
(四)配合事項:A.每日委託垃圾清運量3公噸內含資源回收物及廚餘,資源回收物及廚餘需經過磅後,應配合交由甲方處理,並按甲方指定地點集中,乙方不得自行處理(外流)及要求補償。
B.委託廠商需設置行政窗口,辦理行政事務,並配合中央及縣政府環保單位之政策,且配合派員參加本所清潔隊隊務會議及檢討會。
(五)本所交辦事項。
(六)押標金額度:新台幣13萬元整
(七)其他:本案於決標日訂約。
(八)履約期限:簽約後至107年12月31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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