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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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機關及廠商協議,得增加工程數量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於核定預算金額(127萬元)內辦理,期間為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且需視本所編列或上級補助經費之實際情形或各單位委託代辦工程之實際需求,再另行通知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3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二鄰70號
履約期限
應於工程決標日起7日內訂約;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級(含)以上之電器承裝業:1.電器承裝業登記證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5.公司需有維修用吊車及貨車(登記證明:吊車、貨車須登記在公司名下),若公司無吊、貨車則可與提供吊、貨車之公司於法院(或合法授權公證單位)公證之租賃合約(租賃期間為得標後至年度結束,不可以開口合約代替)或協議(訂明得標後訂定租賃合約期間為得標後至年度結束之租賃契約,此租賃契約不可以開口合約代替)代替,且須提供供應公司之公司登記相關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吊貨車登記證明:吊車、貨車須登記在供應公司名下。
附加說明
即日起至107年01月09日上午09時00分止於上班時間內電子領標購買。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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