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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3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二鄰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合法廠商,營業項目具有專案活動企劃執行或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等相關業務。並檢附:
(一)廠商設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止停止使用,不可檢附提供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應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綜合所得稅證明者: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4)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1.本徵選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不得參加徵選;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本案係為總價決標。
3.第一次辦理招標未能取得三家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改採限制性招標。4.本案同時接受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分2階段決標程序辦理,第1階段就參加原住民廠商辦理開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作成紀錄後進入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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