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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是,保留;經機關及廠商協議,得增加工程數量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於核定發包金額(1,084萬5,168元)內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3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二鄰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一)丙等以上(含)綜合營造業(二)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視為無效標。(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四)廠商納稅證明。(五)與履約能力有關者: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C.資料查詢日期。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附加說明
即日起至106年09月30日上午09時00分止於上班時間內電子領標購買。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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