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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按原契約條件、單價依實作數量核實計價,擴充至預算金額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經機關評估本採購案屬性後,請廠商予以繳納。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經機關評估本採購案屬性後,請廠商予以繳納。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有效營業項目列有「園藝服務業、景觀或綠美化」或關於「園藝、植栽」之相關營業項目者。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之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團體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採單價訂約,契約中不含預估需求數量。
(二)本採購案之各項目單價預算金額,應予公開。
(三)本採購案契約執行完成之上限金額為招標與決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契約期限為第一次工作通知單開工日至112年03月31日以前通知施作之執行完成日為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四)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最低標總價決標辦理。
(五)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仍應於契約中增列「調整方式詳細價目表」。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六)本採購案開標後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時,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計算方式為:差額保證金=實際底價×0.8-標價。
(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五十三條或五十四條規定若需投標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或比減價,經機關通知於30分鐘內無法到場者,則依該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由機關逕行認定、放棄減價或比減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泰和街郵局第79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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