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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按原契約條件、單價依實作數量核實計價,擴充至採購金額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11年12月31日以前通知施作之執行完成或預算執行完畢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廠商屬已立案之公司或行號時,其項目列有「照明設備製造業」(營業代碼:CC0104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營業代碼:E60309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營業代:CC01080)、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營業代碼: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營業代碼:IG03010)。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申報書收執聯或證明單)。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團體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調訓。
2.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五十三條或五十四條規定若需投標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或比減價,經機關通知於30分鐘內無法到場者,則依該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由機關逕行認定、放棄減價或比減價。
3.本採購案係屬開口契約,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規定提列預估數量,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之最低標總價決標辦理。
4.本採購案之各項目單價預算金額,應予公開。
5.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各項目數量係預估需求數量。本採購案竣工後以實作數量決算,得標廠商不得因契約上之預估需求數量與實作數量之差異,要求契約變更比照新增項目協議新增單價。
6.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招標與決標公告之採購金額)元,契約期限自第一次工作通知單開工日至111年12月31日以前通知施作之執行完成日為止或預算執行完畢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
7.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合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仍應於契約中增列「調整方式詳細價目表」。
8. 本採購案開標後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時,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計算方式為:差額保證金=實際底價×0.8-標價。
9. 本工程責任分界點為台電一次測引進,燈具組(包含安定器、變壓器等附屬設備)保固期為驗收合格日起5年(天然災害亦然),其餘設備保固1年。
10.廠商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或遵守第九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11.其他事項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泰和街郵局第79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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