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30070647@hch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8新竹縣寶山鄉雙園路二段325號(本所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8新竹縣寶山鄉雙園路二段325號(本所1樓發包中心)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經登記合格廠商領有:(資格文件如有缺漏者為不合格標)
(一) 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3年內無退票證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須揭露者請填寫)
▓切結書1
▓電子領標憑據
(二) 價格文件
▓標單
▓提供本採購之單價明細表。
(三) 上開文件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關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揭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請逕向「經濟部商業司-公 司資料查詢」網站下載列印。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 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會員證:
(3-1)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3-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之「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欄位,為是者,應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為否者,則不必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得於決標前補正(法務部廉政署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5.切結書為「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之切結書1。
6.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係為方便投標廠商退款之用,廠商投標時如未檢附得在申請退款時填寫。
7.電子領標憑證:未檢附電子憑證者,視為不合格。機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第二次招標如招標文件未更動同意以第1次領標電子檢附憑證。
8.未得標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建議書經通知而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回,機關有權逕行處置。
9.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10.簽訂契約時單價明細表,於決標後得標廠商依比例調整單價辦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