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13921@hch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4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93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資格:廠商屬已立案之公司或行號時,其項目列有「照明設備製造業」或「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或「能源技術服務業」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CC01080,內有LED照明製造、生產、販賣者)」或「甲級電器承裝業」。(公司項目符合上述一項即具備投標資格)。
2.檢附文件:詳見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更正說明】更正投標須知及文件審核表。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自行前往購取方式:自公告招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於上班時間內親洽本所公用事業管理所購取。
二、通訊購取方式:自公告招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附回郵信封(信封上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所欲購買之工程名稱並貼足郵資)方式向本所公用事業管理所購取。
【其他】
一、詳投標須知。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視同放棄。
三、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若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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